【选载·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监管方式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研究
陈文辉 等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4年1月出版
内容简介
股权投资是国际保险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股权投资市场还不够成熟,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也是从2010年以来才进入规范化和常态化发展阶段。
本书在梳理发达国家股权投资发展历程及监管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主要方式、运作模式和风控措施,初步探索了今后我国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可能模式及部分重点投资领域。
同时,本书对市场化条件下我国股权投资监管制度的设计进行了思考,并从宏观和行业两个方面提供了促进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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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监管方式
监管机构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履行监管责任, 采取定期监管与日常监管、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并对相关报告或审核事项进行监管。
一、定期监管和日常监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定期监管主要是指按照一系列监管制度安排, 对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的资金运作、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财务情况等的定期监管。保险公司应定期将监管要求的资料信息汇总形成书面报告, 上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也应当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投资企业股权的决策流程与风控机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等进行检查。
在监管机构定期检查中, 若发现保险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重大经营问题、投资决策流程或风控机制存在重大漏洞、所投资项目存在重大投资风险, 或者可能对金融体系、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 监管机构应当采取停止投资业务、限制投资比例、调整投资人员、责令处置股权资产、限制股东分红和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 化解相关风险。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日常监管主要是指对投资企业股权从立项开始到项目终止过程中一系列监管事项的日常检查和监管措施。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的重大投资事项, 应当事前提请保监会审核,非重大投资应当事后按时备案。监管机构对于投资企业股权过程中的重要流程、风险点、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被投资企业的重要信息等可以日常安排现场检查或各类形式的非现场监管。监管机构还可以不定期通过座谈会、培训班、调研等形式对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的业务给予指导。
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一) 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是监管机构监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中, 监管机构派出检查组到保险公司, 就公司财务状况是否健全、会计账簿是否完整、投资行为是否规范、内部管理是否完善等事项, 进行实地检查。
现场监管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财务状况的检查, 二是投资行为的检查。在具体操作上, 监管人员按照监管有关指导原则, 分门别类对不同种类保险机构进行检查。
对于存在问题比较多的保险公司, 监管机构则可以提高检查频率,而对于投资经营比较稳健的公司, 监管机构一般3 年左右才检查一次, 从而在保障公司和客户安全的前提下, 节约监管资源, 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
对于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监管机构应当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重大的共性风险问题予以及时揭示, 提出整改方案与时间表, 并将现场检查成果作为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新业务试点、高管任职等事项的重要评价依据。
现场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流程和内控制度建设是否完善;
(2)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偿付能力是否符合保监会的监管要求;
(3)保险公司投资资金运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保险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稳定, 资产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是否完备;
(5)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标的在各项资质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6)保险公司是否建立了投资期内对于投资项目的后续密切跟踪、资产增值和以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程项目管理制度;
(7)保险公司是否聘请了第三方专业机构, 持续对所投股权资产进行资产估值和压力测试;
(8)各类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二) 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主要是监管机构采取非现场的形式, 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进行动态监管, 将投资资产的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保证投资企业股权在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收益。
非现场监管是监管机构的主要日常工作, 在某种意义上它比现场监管还重要。非现场监管措施包括通过监测非现场报表数据, 监管机构派员参加保险公司各类会议, 组织座谈会, 关注媒体公开信息等多种形式, 加强对于各类信息的掌握程度, 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和丰富非现场监管工具体系, 提高风险揭示和事前防范能力。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所获取或形成的各类信息,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对保险机构投资企业股权的业务进行分类评价, 将评级结果定期向保险公司通报, 并纳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整体分类评价体系。此外,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线索, 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
三、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监管
行政手段是指监管部门通过下达行政命令、行政法规和行政指示等多种形式来干预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业务。除此之外, 相关部门还可利用各种优惠政策、限制政策、强制信息披露等方法, 对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进行必要的引导。
经济手段是指监管部门通过运用多种经济杠杆, 引导保险资金运用方向。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
法律手段是指通过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对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在一些国家, 除了基本的保险法之外, 还可通过公司法、金融服务法、投资法等法规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规范。具体来讲, 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主要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对象和人员资格等几个方面进行限制。
投资范围限制是保险股权投资最重要的监管内容。对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限制主要是为了分散风险, 防止保险资金的运用过于集中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仅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作出限制, 仍不能充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 因此, 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监管法律还对保险资金可投资工具的发行主体作了条件限制, 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冶规定, 购买台湾地区公司股票及公司债券时, 要求发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税后利润6% 以上。
除了以上内容之外,有的保险监管法律还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 以防止负责人缺乏管理才能和管理知识而产生的投资不当或从事不正当的经营所造成的损失, 从而影响保险基金的积累, 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规范监管、实体监管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 是指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 要求保险业者共同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 监管机构对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有明确的规范, 但对其他如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这种监管方式强调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 但由于未触及保险经营的实体, 仅制定一些基本准则, 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
实体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 对保险市场, 尤其是保险公司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进行强有力的管制, 比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世界上很多国家, 如美国、日本等均采取实体监管的方法。
五、报告和审核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向监管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报告。如果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 应当在向监管机构提请审核时提交书面材料。如果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属于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应当在双方签署投资协议后5 个工作日内, 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备案。
在审核期间, 若拟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该项股权投资:
(1) 企业出现或者面临巨额亏损、巨额民事赔偿、税收政策调整等重大不利的财务事项。
(2) 企业出现或者面临核心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3) 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大惩罚性监管措施。
(4) 监管机构认为可能对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不利事项。
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或者退出, 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说明转让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 并附股东(大) 会或者董事会相关决议。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 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要求, 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 月31 日前, 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的投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出资额、股权比例、投资年限、投资收益情况等;
(2) 保险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
(3) 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及运作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在保险公司入股之后, 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与定期财务报告的跟踪与分析;
(4) 外部机构对于所投资资产的估值;
(5) 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质量及主要风险, 保险公司在入股之后对于潜在风险的及时揭示和防范措施等;
(6) 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
(7)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本文节选自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书系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研究》,作者系CF40成员、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本书及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书系其他图书简介请点击页面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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